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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颁布情况通报会

6月27日,经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的《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正式施行了,这是石林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必将对石林实现打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标兵和国际知名旅游胜地的战略目标,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宣传报道资料

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是履行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迫切需要。《公约》规定:“为保护、保存和展出该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各缔约国要采取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此前,云南省的5处世界遗产中,已有丽江古城、三江并流和哈尼梯田作了立法保护,澄江化石地的立法保护工作也正在进行。


石林胜景(李兰英摄)

阿诗玛(小石林)(李兰英摄)

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是切实保护石林遗产地的现实需要。多年来,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一直致力于保护石林遗产地的资源和环境,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保护管理工作依然显得比较薄弱,资金投入不足、措施乏力,追责困难,执法主体责任不清、威慑力不强、保护区范围内居民权益难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保护区范围内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不高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

景区生态恢复

景区生态湿地

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是打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标兵的重要内容。2013年,石林县被省人民政府确定为“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县”;2014年,石林县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打造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标兵,是石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积极推进民族自治地方工作的法制化和立法工作,是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

景区标识牌

本《条例》共25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石林遗产地的内容和范围;明确了石林遗产地有碍视瞻、确需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林木的程序和权限;明确了石林遗产地旅游服务公益事业、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等部分审批事项的程序和权限;明确了石林遗产地游览区从事游客讲解服务的制度和要求;明确了改善石林遗产地居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和要求。

清水塘石林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本《条例》时认为,石林是世界喀斯特的精华,中国阿诗玛的故乡,中国南方喀斯特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07年6月27日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制定该《条例》,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遗产地进行复审的必备要求,也是昆明市三个自治县的第一件单行条例,实现了昆明市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立法工作 “零”的突破。《条例》一方面强化了对遗产地的保护和传承彝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措施,另一方面也兼顾了石林遗产地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

蓑衣山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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