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提高,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日渐增多,石林风景名胜区作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不断吸引着广大海内外宾客前来旅游度假,是著名的旅游胜地和重点人员密集场。
为防止石林风景区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引发的人身伤害、森林火灾、资源破坏、设备损坏等事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电〔201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25号)、《昆明市石林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等文件要求,现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不需要驾驶员登机驾驶的各式遥控或自主智能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二、石林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保护区、服务区,包括大小石林景区、乃古石林景区、长湖景区、大叠水景区等,禁止一切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空域内进行飞行活动。
三、违反规定进行飞行或由此造成事故伤害损失和其他法律责任的,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操作者自行负责;可由公安机关、民航局、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等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局
2019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