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按照《公约》的规定成立了世界遗产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各国政府间的国际合作组织机构,由缔约国大会选举21个成员国组成,每年(6月-7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决定哪些遗产可以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对已列入名录的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委员会内由七名成员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主席团,主席团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a) 根据缔约国递交的“预备清单”和申报文件,确认将按照《世界遗产公约》规定实施保护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并把这些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b) 通过反应性监测和定期报告核查已经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遗产的保护状况;
c) 决定《世界遗产名录》中哪些遗产应该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或从中删除;
d) 决定是否将某项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中删除;
e) 制定对提交国际援助申请的审议程序, 并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磋商;
f) 决定如何发挥世界遗产基金资源的最大优势,帮助各缔约国保护其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遗产;
g) 采取措施设法增加世界遗产基金;
h) 每两年向缔约国大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递交一份工作报告;
i) 定期审查和评估《公约》实施情况;
j) 修改并通过《操作指南》。
为了促进《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委员会制定了战略目标,并定期审查和修改这些目标,保证有效针对、涵盖对世界遗产的新威胁。
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战略目标
a) 增强《世界遗产名录》的可信度;
b) 保证世界遗产的有效保护;
c) 推进各缔约国有效的能力建设;
d) 通过宣传增强大众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认识、参与和支持。